计算题:
位于市区的某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实木地板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2012年2月期末留抵税额为5200元。2012年3月发生如下业务:
(1)从境内某单位购买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30000元,增值税22100元。
(2)将自产实木地板销售给某批发公司,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0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过程中支付运费2000元,取得运输发票。
(3)将50箱自产实木地板抵顶上月欠某原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该实木地板成本为1000元/箱,平均不含税售价为1500元/箱,最高不含税售价为1800元/箱。
(4)将自产实木地板出口,离岸价折合人民币56000元。
已知:实木地板适用消费税税率为5%,成本利润率为5%。出口退税率为13%,征税率17%。企业取得的相关发票均经过认证并在当月抵扣。
要求:
(1)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退)的增值税。
(2)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4)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参考答案: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6000×(17%-13%)=2240(元)
应纳增值税=(60000+50×1500)×17%-(22100+2000×7%-2240)-5200=-2250(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56000×13%=7280(元)>2250元
则当月应退税额=2250(元)
(2)当月应缴纳消费税=(60000+50×1800)×5%=7500(元)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3)当期免抵税额=7280-2250=5030(元)
当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030+7500)×7%=877.1(元)
(4)当月应缴纳教育费附加=(5030+7500)×3%=37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