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题:某市区化妆品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2012年3月计算失误漏计销售自产化妆品取得的含税销售额58500元,2012年4月30日自行发现并实施补税;进口一批货物,关税完税价格为60000元,关税税率20%,2012年4月5日取得海关填发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当月未认证),企业于当月30日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
要求计算:
(1)该企业漏计化妆品销售额应补缴的增值税及其滞纳金。
(2)该企业应缴纳的进口增值税及其滞纳金。
(3)该企业应补缴的消费税及其滞纳金(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
(4)该企业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其滞纳金。
(5)该企业应补缴的教育费附加。
参考答案:
(1)漏计化妆品销售额应补缴增值税=58500/(1+17%)×17%=8500(元)
3月份应纳的增值税应在4月15日前缴纳,滞纳天数自4月16日至4月30日共15天,应缴纳滞纳金=8500×15×0.5‰=63.75(元)
应补缴的增值税及其滞纳金合计=8500+63.75=8563.75(元)
(2)进口环节应缴纳增值税=60000×(1+20%)×17%=12240(元)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即该企业应在4月19日前缴纳税款,滞纳天数自4月20日至4月30日共11天,应缴纳滞纳金=12240×11×0.5‰=67.32(元)
应缴纳的进口增值税及其滞纳金合计=12240+67.32=12307.32(元)
(3)应补缴消费税=58500/(1+17%)×30%=15000(元)
应缴纳滞纳金=15000×15×0.5‰=112.5(元)
应补缴的消费税及其滞纳金合计=15000+112.5=15112.5(元)
(4)应补缴城建税=(8500+15000)×7%=1645(元)
应缴纳滞纳金=1645×15×0.5‰=12.34(元)
应补缴的城建税及其滞纳金合计=1645+12.34=1657.34(元)
(5)应补缴教育费附加=(8500+15000)×3%=7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