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与某家具厂订立合同,委托家具厂定做一套红木家具,约定材料均由家具厂按照甲的要求自行购买。合同订立后,家具厂即按照甲的要求购买了所需木料并开始加工制作。半个月后,甲突然通知家具厂,因自己即将调离本市,不再需要这套家具,要求解除合同。家具厂称,其已购买了木料并已经加工了一半,若甲解除合同,应赔偿木料款和半个月的工作酬金。甲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
问:(1)甲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2)乙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木料款和工作酬金

答案

参考答案:本案涉及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的解除权问题。
本案甲与家具厂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甲是定作人,家具厂是承揽人。
(1)根据《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这种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是承揽合同的特点。因此,本案中甲有权解除合同。
(2)按照上述规定,甲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赔偿给家具厂造成的损失。这个损失包括两部分,一是家具厂为完成工作所购进的木料,二是家具厂已经为此合同工作了半个月的工作报酬。因此,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木料款和工作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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