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学校与当地乙建筑公司为建设教学楼而订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工期及工程价款等内容。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完工,经验收后交学校使用。2年后,某日课间突然发生楼梯断裂造成多名学生受伤。学生家长要求学校赔偿,学校则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向乙公司索赔。乙公司不同意赔偿,称:(1)自己已经按照说明书与施工图纸完成了施工任务,其间学校也进行了监督;(2)合同约定楼梯的1年保修期已满。双方发生纠纷。
问:乙公司是否应当对事故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本案中甲学校与乙公司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甲学校是发包人,乙公司是承包人。发包人的基本义务是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的基本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的工程任务并保证质量。
根据《合同法》第282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学生的人身伤害是因教学楼楼梯断裂造成的,损害发生在教学楼的合理使用期限内,楼梯的断裂是由于建设工程的质量存在问题,是乙公司的原因造成的。虽然乙公司是按照甲学校提供的设计图纸完成的,但楼梯断裂是由于质量原因而不是设计原因引起的,保证工程质量是承包人的合同义务,学校派人监督也并不能降低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要求;合同中约定的“保修期”应指乙公司保证修理的期限,与“保质期”并非一个意义。因此,乙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乙公司应当对事故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