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0日,甲购买当年12月22日自A市前往B市的火车票一张。22日,甲在A市检票上车,乘坐某铁路分局的火车于12月23日晚到达B市,下车时因车梯太滑,致使甲摔倒受伤,经诊断右腿骨折,共花费治疗费用2000元。甲要求该铁路分局赔偿。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问:本案合同的订立时间是什么对甲的诉讼请求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本案甲与某铁路分局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某铁路分局为承运人。《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本案中,合同成立的时间为甲购得车票的时间。
(2)根据《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事故发生在甲下车途中,仍属在运输过程之中。甲受伤的原因是车梯太滑,并非由于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是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某铁路分局作为承运人应对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