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9年11月3日,甲销售公司与乙仓储公司达成协议,乙为甲保管其新购进的500辆自行车,保管费10000元,期限2个月;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保管费的30%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合同订立后,原告即开始清理其两个仓库,并拒绝了有关单位要求为其保管货物的请求。11月8日,原告突然接到被告的通知,因其租到了更便宜仓位,不再需要乙保管。乙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甲主张货物没有交付,合同还没有成立,所以拒绝承担责任。
问:(1)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何时生效
(2)甲应否承担违约金的责任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1)2009年11月3日合同成立并生效。仓储保管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金,因为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