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题: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自营进出口权,2012年4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4月2日,从国内某生产企业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委托运输企业将货物运回企业,支付运输、装卸费共2万元;
(2)4月4日,进料加工业务免税进口料件一批,组成计税价格为100万元,保税进口后入库;
(3)4月12日,向境内某商场销售货物一批,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80万元,另收取包装费2万元;
(4)4月20日,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出口货物取得销售额折合人民币160万元。
已知,增值税上期留抵税额为6万元,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企业4月份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计算企业4月份增值税的应纳或应退税额;
(3)计算企业4月份增值税的免抵税额。
参考答案:
1)增值税销项税额=[180+2÷(1+17%)]×17%=30.89(万元)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00×(17%-13%)=4(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60×(17%-13%)-4=2.4(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30.89-(34-2.4)-6(上期留抵税额)=-6.71(万元)
【注意】运费与装卸费及其他杂费未分别核算的,不能计算进项税抵扣。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00×13%=13(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160×13%-13=7.8(万元)
由于6.71万元<7.8万元
所以,当期应退税额=6.71(万元)
(3)增值税免抵税额=7.8-6.71=1.0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