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系某县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庭工作的副院长。2006年夏天,胡某与前妻王某的女儿胡妮提出购买一辆中高档车,胡某答应留意。之后,胡妮又看中县城某房地产开发商刘某开发的别墅,提出购买一套,胡某也答应。一个月后,胡某主动联系车行老板万某,提出买广州本田车一辆,要求万某为其打折,同时承诺在涉及车市交易的案件上给予该车行关照。二个月后,胡某又主动联系房地产开发商刘某,让刘某为其预留两套别墅,要求为其打折,同时承诺可以在涉及房地产公司的案件上给予该公司关照。车行老板万某同意售车价格打七折。房地产开发商刘某同意在售房价格上打八折。与当地当时的车市、房市销售最低价相比,胡某通过获取汽车、房屋差价的方式,取得车行和房地产公司的150余万元款项。后被人举报案发。
在查处该案中,还发现胡某家中存有18万美元和30万港元,胡某虽提供了这些款项的来源线索,但因这些线索不具体而导致司法机关无法查实。
问:对胡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如构成犯罪,其触犯的罪名是什么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