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甲公司从国外购货,取得了代表货物的单据,其中提单上记载“凭指示”字样,交货地点为某国远东港,承运人为中国乙公司。当甲公司凭正本提单到远东港提货时,被乙公司告知货物已不在其手中。后甲公司在中国法院对乙公司提起索赔诉讼。乙公司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可免除交货责任?()
A.在甲公司提货前,货物已被同样持有正本提单的某公司提走
B.乙公司按照提单托运人的要求返还了货物
C.根据某国法律要求,货物交给了远东港管理当局
D.货物超过法定期限无人向某国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变卖
参考答案:A, C, 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本题中简称《规定》)第10条规定,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A项中在甲公司提货前,货物已被同样持有正本提单的某公司提走,乙公司可以免责,A项正确。《规定》第8条规定,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入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CD项正确。《规定》第9条规定,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持有记名提单的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指示提单指提单正面载明凭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指示提单的转让必须经过背书。本题中是"凭指示"提单,而不是记名提单,B项错误。
【考点】: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