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因连降大雨,某厂设计流量较小的排污渠之污水溢出,流入张某承包的鱼塘,致鱼大量死亡。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厂赔偿。该厂提出的下列哪些抗辩事由是依法不能成立的?()

A.本市环保主管部门证明,我厂排污从未超过国家及地方排污标准

B.天降大雨属于不可抗力,依法应予免责

C.经有关机构鉴定,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爆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

D.张某鱼塘地势低洼,未对污水流入采取防范措施,其损失咎由自取

答案

参考答案:A, B, D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某厂如要不赔偿,其抗辩理由应为存在免责情形或其行为与张某鱼塘鱼死亡没有因果联系。《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环境污染致害的赔偿为严格责任,并不因为某厂有无过错影响其承担责任,A项抗辩理由不成立。《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由此可知,在遭遇不可抗力(大雨)之后,某厂必须证明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但仍未避免后果发生,才能免责,B项抗辩理由不成立。《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张某未对地势低洼的鱼塘采取防范措施,属于被侵权人有过失的情形,为法定的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情形,而不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关机构的鉴定证明张某鱼塘鱼死亡与某厂污水流入没有因果关系,抗辩理由成立。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ABD。 

【考点】:环境法律责任

单项选择题
问答题

2007年4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由乙公司购买一台甲公司所需的专用设备,提供给甲公司使用,甲公司每年支付30万元租金给乙公司,为期5年, 5年后该设备归甲公司。
乙公司应甲公司的要求,与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由丙公司根据甲公司的特殊要求定制。丙公司按期将设备运到甲公司后,甲公司认为质量不符合要求,遂要求丙公司修理或重作,丙公司要求乙公司付款,遭到了乙公司的拒绝。经三方多次协商后,丙公司同意按甲公司的要求修理该专用设备,甲公司检验合格后出具了验收合格通知书,乙公司遂向丙公司付款。
2008年6月,甲公司经理王某以该设备为抵押,为其妻弟与张某的合同履行做担保。乙公司知道后,向甲公司提出异议,并追讨甲公司欠付的租金,甲公司称公司没钱,要求将该设备退给乙公司,乙公司不允,称该设备是为甲公司专门定做的,即便收回也无法卖出或租出。
2009年2月,甲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张某声称该设备是其合同的抵押物,他享有优先清偿权。甲公司认为该设备属于甲公司所有。乙公司则认为该设备归乙公司所有。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 甲、乙、丙三方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2) 甲公司是否有权直接向丙公司主张合同标的并说明理由。
(3) 甲公司向乙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 甲公司经理王某能否以该设备为其妻弟的合同作抵押担保并说明理由。
(5) 该设备是否属于破产财产谁拥有对该设备的所有权并分别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