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家彩电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11年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全年直接销售彩电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8000万元(不含换取原材料的部分),全年购进原材料取得若干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注明增值税税款850万元。
(2)2月,企业将自产的一批彩电换取A公司生产的原材料,彩电的不含税市场价格为200万元,成本130万元,企业已做销售账务处理。换取的原材料不含税市场价格200万元,双方均按市场价格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3)3月,企业接受捐赠取得原材料一批,价值100万元并取得捐赠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17万元,该项捐赠收入企业已计入营业外收入中核算。
(4)1月1日,企业将闲置的办公室出租给B公司,租期一年,每月收取租金10万元。
(5)企业全年彩电销售成本为4800万元(不含换取原材料的部分);其他业务成本60万元;发生的销售费用为1800万元(其中广告费为1500万元);管理费用为8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为90万元,新产品开发费为120万元);财务费用为350万元(其中由于逾期未还款向银行支付罚息10万元)。
(6)已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全年实发工资总额为400万元(均属于合理的工资),实际发生的职工工会经费6万元、职工福利费6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5万元。
(7)5月,对外转让彩电的先进生产技术所有权,取得收入700万元,相配比的成本、费用为100万元。
(8)全年发生的营业外支出包括:通过当地民政局向贫困山区捐款130万元,违反工商管理规定被工商局罚款6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上述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均不涉及技术转让费用;该企业每月均无增值税留抵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符合规定并在取得的当月通过认证;假定上述业务均不考虑房产税、印花税。
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计算下列问题:
(1)该企业2011年应缴纳的增值税。
(2)该企业2011年应缴纳的营业税。
(3)该企业2011年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该企业2011年实现的会计利润。
(5)计算该企业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广告费应调整的金额。
(6)计算该企业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时,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金额。
(7)计算该企业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时,财务费用应调整的金额。
(8)计算该企业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金额。
(9)计算该企业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时,营业外支出应调整的金额。
(10)计算该企业2011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参考答案:
(1)应缴纳增值税=(8000+200)×17%-(850+200×17%+17)=493(万元)
(2)应缴纳营业税=10×12×5%=6(万元)
转让彩电的先进生产技术所有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493+6)×(7%+3%)=49.9(万元)
(4)2011年实现的会计利润=(8000+200+100+17+10×12)-6-49.9-(4800+130)-60-1800-800-350+(700-100)-(130+6)=905.1(万元)
(5)销售(营业)收入=8000+200+12×10=8320(万元)
广告费扣除限额=8320×15%=1248(万元)
实际发生广告费1500万元,超过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0-1248=252(万元)
(6)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A=90×60%=54(万元),扣除限额B=8320×5‰=41.6(万元)
税前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41.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41.6=48.4(万元)
(7)支付的银行罚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0。
(8)工会经费扣除限额=400×2%=8(万元),实际发生6万元,不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400×14%=56(万元),实际发生6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56=4(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400×2.5%=10(万元),实际发生1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10=5(万元)
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9(万元)
(9)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905.1×12%=108.61(万元),实际发生13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0-108.61=21.39(万元)
支付的工商局罚款6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营业外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39+6=27.39(万元)
(10)应纳税所得额=905.1+252(广告费)+48.4(业务招待费)-120×50%(新产品开发费加计扣除)+9(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27.39(营业外支出)-500(技术转让所得免税的部分)-[(700-100)-500]×50%=631.89(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31.89×25%=157.9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