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简答题

计算题:

某境内甲居民企业2010年取得境内所得200万元,从A国取得税后收益49万元(已按照当地规定按照30%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另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万元(税前),按照当地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2万元。从设在B国的分支机构取得生产经营所得60万元(税前)。

甲企业2011年取得境内所得180万元,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90万元,A国规定该项所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0%;B国的丙分支机构取得生产经营所得40万元(税前)。

已知:B国生产经营所得的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

要求计算:

(1)甲企业2010年企业所得税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总额。

(2)甲企业2010年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

(3)甲企业2010年在我国应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甲企业2011年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

(5)甲企业2011年在我国应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答案

参考答案:

(1)甲企业2010年企业所得税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总额=200+49÷(1-30%)+8+60=338(万元)

(2)2010年A国所得抵免限额=[49÷(1-30%)+8]×25%=19.5(万元)

2010年B国所得抵免限额=60×25%=15(万元)

(3)甲企业在A国已缴纳税款=49÷(1-30%)×30%+2=23(万元),超过抵免限额,无需在境内补缴所得税,超过抵免限额的3.5万元(23-19.5)准予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在B国已缴纳税款=60×15%=9(万元),应在我国补缴所得税=15-9=6(万元)

甲企业2010年在我国应汇总缴纳所得税=200×25%+6=56(万元)

(4)甲企业2011年A国所得抵免限额=90×25%=22.5(万元)

2011年B国所得抵免限额=40×25%=10(万元)

(5)甲企业2011年在A国已缴纳税款=90×20%=18(万元),未超过抵免限额,可以全额扣除,本年度抵免限额22.5万元抵免当年实际缴纳的税款后的余额为4.5万元(22.5-18),上一年度未抵免完的3.5万元可以在本年扣除,即2011年A国所得应在我国补缴的所得税=4.5-3.5=1(万元)

2011年在B国已缴纳税款=40×15%=6(万元),应在我国补缴所得税=10-6=4(万元)

甲企业2011年在我国应汇总缴纳所得税=180×25%+1+4=50(万元)。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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