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某私企老板,生意不景气导致负债累累。他就伪造了与台商签订的合资意向书,财产担保文件,市工商局、轻工局关于此立项的批准文件和市主要领导的批示,欲通过银行贷款来使企业起死回生,到时再还款付息。2006年8月,王某向市工商银行申请贷款300万元,编造贷款用途是与台商合资办公司。王某的姐夫周某是该工商银行的一个科长,王将自己的真实意思跟周某说了,希望周某能帮忙。周某认为这个风险比较大,就没有帮忙,但答应保密。
后来,王某就找到同在该银行其他部门工作的同学孙某为自己出面说话,并答应孙某事后有好处。孙某明知王某贷款事由是假的,仍找到信贷部主任万某为其疏通。万某与孙某关系较好,就收下了王某提供的伪造文件,在没有认真核实的情况下作出了同意贷款的决定。300万元贷出后,王某先期投人100万元,结果血本无归。他感觉市场行情并不看好,就想带着剩下的钱出国一去不返。这次他又找到了周某,软磨硬泡想让周某帮他把钱弄到国外去。周某碍于亲戚关系,加上他感觉这个不犯法,就为王某提供了几个账户,通过多次转账协助其将剩余的200万元汇到了国外。后王某在机场被抓,但200万元贷款因流向不明没能追回。请回答91~94题。
关于万某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万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B.万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违法发放贷款罪
C.万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D.万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仅属于工作失误
参考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玩忽职守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和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区别。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将《刑法》第186条第1、2款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而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规定是在《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可见,玩忽职守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前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两者则要求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本案中万某应当认定为后者。
《刑法》第186条第4款规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因此关系人范围的界定应依《商业银行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本题中孙某和万某仅是关系较好,不应认定为关系人,故对万某的行为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定罪处罚,B选项表述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其正确答军为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