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中国公民宋某是一家公司的营销主管,每月工资收入8000元,2010年取得的有关收入如下:

(1)2010年1月除了取得正常工资外,还取得上年度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

(2)2010年5月通过拍卖行将一幅珍藏多年的字画拍卖,取得收入300000元,拍卖过程中缴纳相关税费2万元,但宋某不能提供合法的财产原值凭证。

(3)2010年6月参加公司组织的国外旅游,免交旅游费l2000元,另外还取得1000元的福利卡一张。

(4)2010年7月将其两套普通住房中的一套转让,取得转让收入100万元,转让过程中缴纳相关税费2万元。已知该住房为宋某2002年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原房产价款为40万元,宋某为取得安置住房,需另支付货币20万元,取得房屋过程中又缴纳相关税费1万元;宋某对该住房进行装修,实际发生装修费14万元,能够提供相关证明。

(5)2010年8月购买“打包”债权,实际支出为50万元,2010年9月处置该债权的40%,取得收入30万元,另支付债权处置过程中的评估费1万元,其他相关税费1万元。

(6)2010年10月1日因公司裁员,与宋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宋某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80000元,已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20000元,宋某在该公司工作了3年。

(7)2010年12月从境内某上市公司取得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20000元;取得2010年全年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3000元。

(8)当年还从境外A国取得两项所得,一项发表专业文章取得稿酬收入3800元,另一项是转让某专利取得收入7000元,已分别按A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250元和1200元。

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宋某2010年工资收入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数;

(2)计算宋某拍卖字画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计算宋某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计算宋某处置债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计算宋某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计算宋某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7)计算宋某境外所得应在我国补缴的所得税。

答案

参考答案:

(1)①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30000÷12=2500(元),查找不含税税率表,适用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元,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30000-125)÷(1-15%)=35147.06(元),35147.06÷12=2928.92(元),查找含税的税率表,适用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元,应纳税额=35147.06×15%-125=5147.06(元) 

②6月份工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12000+1000-2000)×20%-375=3425(元) 

③除6月份工资外,其他8个月的工资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000-2000)×20%-375]×8=825×8=6600(元) 

2010年宋某工资收入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147.06+3425+6600=15172.06(元) 

(2)纳税人如果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0×3%=9000(元)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的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缴纳的相关税费。所以出售的房屋的原值=40+20+1=61(万元); 

商品房及其他住房可以在税前扣除的装修费用,最高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所以可以扣除的装修费用=61×10%=6.1(万元);因此,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2-61-6.1)×20%=6.18(万元)。 

(4)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处置债权成本费用=50×40%=20(万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20-1-1)×20%=1.6(万元) 

(5)解除劳务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①计算免征额=20000×3=60000(元) 

②视同月应纳税所得额=(80000-60000)/3-2000=4666.67(元) 

③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666.67×15%-125)×3=575×3=1725.00(元) 

(6)宋某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0×50%×20%=2000(元) 

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自2005年6月13日起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 

(7)稿酬收入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3800-800)×20%×(1-30%)=420(元) 

转让专利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7000×(1-20%)×20%=1120(元) 

A国所得的抵免限额=420+1120=1540(元),在A国实际缴纳的税额=250+1200=1450(元),境外已纳税款可全额抵扣,并需在我国补税:应补缴所得税=1540-1450=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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