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驾面包车给某小学送货,车入校园后,陆某想把车停在操场边,但此时刹车和方向盘突然失灵,面包车撞向校园里正在操场上做游戏的一群小学生,此时在操场附近工地干活的齐某看到这一情况,为孩子们免遭不幸,齐某一面高喊:“小朋友快跑。”一面赶紧爬上一辆重型卡车拦截陆某的面包车,结果两车相撞;造成陆某轻伤,面包车车头受损,学生无一伤亡。
请问: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参考答案:齐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即紧急避险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所谓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已经发生的危险将立即造成损害或正在造成损害而尚未结束。
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即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即紧急避险对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中陆某的面包车刹车失灵冲向小学生们,小学生们的生命健康面临危险,且小孩子面临如此危险没有自我保护和防备的能力,齐某为了保护他们的安全,采取驾车拦截的行为出于迫不得已。虽然陆某的健康权及其对面包车的所有权也是合法权益,但齐某行为的结果保护了多名学生的生命,与此相比,造成陆某轻伤,面包车车头损坏的结果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齐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