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题:
甲企业为高尔夫球及球具生产厂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一批原材料A,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税款l.7万元,委托乙企业将其加工成l00个高尔夫球包,支付加工费2万元、增值税税款0.34万元,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企业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甲企业收回时,乙企业代收代缴了消费税。
(2)甲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球包80个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8万元;剩余20个用于抵偿上期欠丙企业的货款,甲企业该类球包最近时期平均价格为不含税金额0.28万元/个,最高销售价格为不含税金额0.40万元/个。
(3)从生产企业购进高尔夫球杆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20万元、增值税3.4万元;购进高尔夫球握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11万元、增值税1.87万元;购进高尔夫球杆身,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8万元、增值税1.36万元。当月领用外购的杆头、握把、杆身各90%,加工成高尔夫球杆60把。
(4)当月将自产的高尔夫球杆40把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80万元;另将自产的高尔夫球杆10把赞助给高尔夫球大赛;剩余10把月末留存。
其他相关资料:高尔夫球及球具消费税税率为l0%,成本利润率为10%。上述相关发票当期均经过认证。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甲企业销售高尔夫球包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甲企业销售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甲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参考答案:
(1)乙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10+2)÷(1-10%)×10%=1.33(万元)
(2)甲企业销售高尔夫球包应缴纳的消费税=0
委托加工收回的高尔夫球包已经在委托加工环节缴纳了消费税,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用再缴纳消费税。
(3)甲企业销售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40+10)×80/40×10%-(20+11+8)×10%×90%=10-3.51=6.49(万元)
(4)甲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7+0.34+3.4+1.87+1.36=8.67(万元)
甲企业当月的销项税额=[28+20×0.28+80/40×(40+10)]×17%=22.71(万元)
甲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22.71-8.67=14.0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