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简答题

计算题:

甲家具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11月发生如下业务:

(1)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原木3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收购货款60万元;向运输公司支付运费5万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运输发票;

(2)原木验收入库后,将其运往乙地板厂加工成未上漆的实木地板A,取得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甲厂收回实木地板A时,乙厂代收代缴了消费税,乙厂无同类实木地板销售价格;

(3)进口实木地板B一批,支付价款折合人民币12万元,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费2万元,保险费1万元,取得海关缴款书;支付口岸至厂区运费1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输发票;

(4)分别领取委托加工收回实木地板A的50%和进口实木地板B的40%,用于继续加工生产高级实木地板C,当月生产高级实木地板C共2500箱,销售该实木地板12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60万元。

已知: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实木地板成本利润率5%;进口关税税率30%;

要求:

上述相关发票当期均经过认证,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甲家具厂当期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

(2)计算乙地板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计算甲家具厂当期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

答案

参考答案:

(1)进口环节应缴纳消费税=(12+2+1)×(1+30%)/(1-5%)×5%=1.03(万元)。 

(2)甲家具厂提供的材料成本=60×(1-13%)+5×(1-7%)=56.85(万元);乙地板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56.85+10)/(1-5%)×5%=3.52(万元)。 

(3)当期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3.52×50%+1.03×40%=1.76+0.41=2.17(万元);当期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360×5%-2.17=15.83(万元)。

解答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