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4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从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服装一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6万元;委托运输公司将商品运回企业,发生运费支出1万元,取得运输发票。
(2)与供货商甲冰箱厂达成平销返利协议,当月销售冰箱取得零售额117万元,平价与甲冰箱厂结算,取得甲冰箱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协议规定收取销售额20%的返还收入23.4万元,商场向甲冰箱厂开具了普通发票。
(3)当月商场允许某手机厂进店销售手机新产品,一次性收取进店费11.7万元。
(4)从设备厂购进生产用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10.2万元;从汽车销售公司购进小轿车一辆,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税款23.6万元。
(5)销售电视机取得含税销售额70.2万元,其中包括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电视机的含税销售额58.5万元。在以旧换新业务中,旧电视机的含税作价为18.5万元,实际取得差价款40万元。
(6)销售粮食、鲜奶取得含税销售额33.9万元,销售音像制品取得含税销售额22.6万元,销售服装取得含税销售额35.1万元。
假设上述取得的发票都已经过认证。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
(1)计算该商场当月购进服装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计算该商场当月购进设备和小汽车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3)计算该商场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总额;
(4)计算该商场当月销售电视机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5)计算该商场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参考答案: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20.6÷(1+3%)×3%+1×7%=0.67(万元)。
(2)购进设备和小汽车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10.2(万元)。
(3)该商场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总额=0.67+10.2+(117-23.4)÷(1+17%)×17%=24.47(万元)。
(4)销售电视机的增值税销项税额70.2÷(1+17%)×17%=10.2(万元)。
(5)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117÷(1+17%)×17%+70.2÷(1+17%)×17%+(33.9+22.6)÷(1+13%)×13%+35.1÷(1+17%)×17%=38.8(万元)
商场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38.8-24.47=14.33(万元)。
解析:
业务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20.6÷(1+3%)×3%+1×7%=0.67(万元),注意,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货,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按照3%计算进项税,并不是按照17%的税率计算。
业务2:增值税销项税=117÷(1+17%)×17%=17(万元),准予抵扣的进项税=(117-23.4)÷(1+17%)×17%=13.6(万元)。注意,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业务3:收取的一次性进店费,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业务4:准予抵扣的进项税=10.2(万元)。注意,纳税人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不得抵扣进项税。
业务5:增值税销项税额=70.2÷(1+17%)×17%=10.2(万元)。注意,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电视机,计算增值税时不能扣除旧电视机的作价,要按照同类新电视机的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不是按照实际收取的差价款计算。
业务6:增值税销项税额=(33.9+22.6)÷(1+13%)×13%+35.1÷(1+17%)×17%=6.5+5.1=1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