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选择题

巴斯德将新鲜的肉汤置于鹅颈瓶内可以很久不腐败的原因是(  )

A.肉汤内放入了防腐物质

B.空气中的细菌不能进入肉汤

C.肉汤内缺乏细菌生活所需的氧气

D.肉汤内缺乏细菌生活所需的营养物质

答案

如图是巴斯德设计的鹅颈瓶实验的装置图,巴斯德将瓶中新鲜的肉汤煮沸,使液体中的微生物全被杀死,他将肉汤装入带有弯曲细管的瓶中,弯管是开口的,空气可无阻地进入瓶中,而空气中的微生物则被弯曲的颈阻挡而沉积于弯管底部,不能进入瓶中,结果瓶肉汤不腐败,表明没有出现微生物.此时如将曲颈管打断,使外界空气不经“沉淀处理”而直接进入肉汤中,不久肉汤就腐败了,表明肉汤中出现微生物了.

A、巴斯德将肉汤加热处理了,将里面可能存在的细菌等已经杀死了,没有在肉汤内放入了防腐物质,故不符合题意;

B、肉汤冷却后,肉汤不会变酸是因为里面没有细菌,而空气中的细菌等又不能通过鹅颈进入,故肉汤可以很久不腐败,故符合题意;

C、外界空气可以通过鹅颈进入,因此肉汤内有细菌生活所需的氧气,故不符合题意;

D、肉汤营养丰富,因此肉汤内有细菌生活所需的营养物质,故不符合题意.

故选B

单项选择题 A1/A2型题
问答题

(2008年)  案情: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  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丁某购买了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  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  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

(2008年)对于陈某的赔偿,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