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份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5日内报价。乙公司接受甲公司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并要求甲公司在5日内回复;甲公司如期回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公司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照甲公司提出的要求发货,甲收货后并未及时提出异议,也没有支付货款。其后,因甲企业转型,不再需要该货物。遂甲公司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为由,要求乙公司应尽快取回货物。乙公司不同意甲公司的意见,要求其偿还货款。经乙公司查证,甲公司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答案

参考答案:①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
②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a.内容具体确定;b.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案例中,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
③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内作出。

单项选择题 A1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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