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0日,甲国有企业被债权人申请破产,5月15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案件。9月1日,人民法院宣告甲企业破产,9月5日成立清算组。有关资料如下:
(1)2009年10月5日,甲企业向债权人乙银行借款400万元,期限为3年,以自己价值500万元的厂房作为抵押。2009年12月15日,该厂房被政府征用,获得补偿金额350万元。
(2)2009年11月15日,甲企业向债权人丙公司借款200万元,期限为1年。丁公司为一般保证人,保证期期间为1年。2010年12月15日,因甲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借款,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但尚未审结。
(3)2010年1月10日,戊公司向债权人庚银行借款200万元,期限为1年,甲企业为连带保证人。但债权人庚银行在得知甲企业破产后,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其债权。
根据上述内容,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如果债权人丙公司在得知甲被宣告破产后,未申报其债权,但及时通知了丁公司,则丁公司能否参加破产程序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丁公司可以参加破产程序,行使预先追偿权。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的,应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前,可以预先申报破产债权行使追偿权(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以免发生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因债务人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无法行使追偿权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