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阅读理解与欣赏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

  宴饮文化是中国古代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文化学者看来,宴饮可不是简单的饮食烹饪问题,而是关乎国家政治的重要问题。我国考古学发掘证明,在远古时代,先后出现了两种宴饮的方式,第一种是竞争性宴饮,第二种是礼仪性宴饮。宴饮是早期部落(国家)的资源控制策略,是当时部落(国家)的贵族群体之间谋求更大利益和权力的工具之一,也是部落(国家)对外显示其“软实力”的方式。

  在大汶口文化晚期的尉迟寺遗址,考古学家们发现了宴饮的存在。陕西灵宝有一个西坡遗址,出土了距今5500-6000年的“宴会大厅”。这是一个83平方米的宴会厅,用于部落贵族举行盛宴。宴会规模之大,食品之丰富,令人惊叹。那么,在5000年前的中国大地上,举行这样的盛宴,目的何在呢?原来,在新石器时代,部落内部还没有严格的等级划分,部落之间的竞争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宴饮也就成了部落之间进行竞争的一种“武器”。在食物极其匮乏的远古时期,一场盛宴是该部落实力强大的最好证明,对外具有极强的吸引力和感召力,这也就是今天所谓的“软实力”。

  进入了早期国家时代之后,宴饮的地位更加重要,出现了“礼仪性宴饮”。这时的宴饮高度重视用餐器皿的规格,餐具由新石器时代的陶器变成了青铜器。伴随着社会关系出现裂变,宴饮也成为等级分化的标志。上层贵族希望通过大型宴会,一方面提升自己的威望,获取拥戴,巩固现有的权力;另一方面,也借以彰显自身的高贵和富有,宣示其统治阶层的身份。到了距今约4000年前,作为“礼仪性宴饮”最高规格的“国宴”正式登上了历史的舞台。早期国家举办盛大的“国宴”,能够宣扬国威,宴会越丰富、越奢华,说明这个国家越富足、越发达,从而震慑四方,不战而屈人之兵。

  远古时代,食物是最稀缺的资源,谁控制了食物,谁就拥有了权力。早期国家最大的威胁,不是侵略,而是饥饿,国之根本就是食物供给。作为软实力的宴饮,与作为硬实力的军队一样,在早期国家的政治关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

1.下列关于“宴饮关乎国家政治的重要问题”的理解不正确的一项是(     )

A.宴饮是早期部落资源控制的策略,是当时国家政治生活的体现。

B.部落贵族往往需要通过宴会的规模和食品的丰富程度来展示部落的软实力。

C.宴饮之所以成为部落竞争的“武器”之一,是因为当时物质生活极其匮乏。

D.随着社会的发展,宴饮逐渐成为等级社会的标志,“国宴”登上了历史舞台。

2.下列不属于“竞争性宴饮”与“礼仪性宴饮”区别的一项是(     )

A.新石器时代,“竞争性宴饮”在部落内部没有严格的等级划分;早期国家时代出现了等级划分,因而产生了“礼仪性宴饮”。

B.新石器时代,“竞争性宴饮”使用的餐具是陶器,进入早期国家时代,“礼仪性宴饮”使用的餐具规格由陶器变成了青铜器。

C.“竞争性宴饮”的规模越大,食品越丰盛,证明部落实力越强;“礼仪性宴饮”是为上层贵族巩固权力,为国家宣扬国威。

D.“竞争性宴饮”是因为食物是稀缺资源,通过食物控制权力;而“礼仪性宴饮”是因为国家的富足、发达。

3.下列对文章内容的理解与推断不正确的一项是(     )

A.“竞争性宴饮”与“礼仪性宴饮”都有规模大、食品丰富的特点,都是“软实力”的体现。

B.在新石器时代,盛大的宴饮活动是部落贵族们在内进行权力争斗,对外宣扬实力的工具。

C.在早期国家时代,青铜器成为“礼仪性宴饮”的餐具,说明当时的生产力有了飞跃发展。

D.宴饮文化是中国古代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早期国家政治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答案

1.C

2.D

3.B

填空题
问答题

计算简答题: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需计算后回答的问题须列出算式,小数保留2 位。)(本题20 分)2005年2月,王敏与甲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将其作品《网络信息检索指南》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中文版图书、电子出版物专有出版权授予甲出版社。合同的约定中包括:甲出版社按50 元/ 千字的标准向王敏支付基本稿酬;印数稿酬的标准为5%,当印数超过10 000册时,超过部分的印数稿酬标准提高到8%;稿酬的计算方法均按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基本稿酬和第一次印数稿酬均在该书出版后一个月内付清。签约后,王敏在约定的期限内将《网络信息检索指南》的全部电子稿件交付甲出版社。2005年11月,《网络信息检索指南》一书出版。该书每个页面的版心部分排30 个字行,每行30 字;正文部分共252 面,其中有6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计共120行;出版前言2 面,目录2 面,末尾的空白合计10行;还有主书名页1页,用与正文不同的纸张印刷。版权页上载明的印数为6 500 册,字数为247.7千字。计算基本稿酬时,助理编辑小陈利用该书的电子排版文件借助计算机统计字数。计算机统计得出的正文部分字数为187 835字。于是小陈办理了支付基本稿酬9 390 元(50 ×187.8=9 390)的手续,并于11月底汇寄给王敏8 338.32 元,同时告诉他出版社已经代扣缴个人所得税1 051.68元。2006年3月,王敏向法院诉称:甲出版社至今未支付应该付的印数稿酬;按税前数额计的基本稿酬应该为12 385元(50 ×247.7 =12 385),但甲出版社少付了2 995 元。甲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作者著作权,所以请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付足《网络信息检索指南》一书的基本稿酬并立即结付印数稿酬。 甲出版社辩称:《网络信息检索指南》一书的基本稿酬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结算的,并未少付,王敏的计算方法有误。印数稿酬确实尚未结付,这是由于合同中约定的印数稿酬标准与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不一致,需要双方按国家版权局规定的标准签署补充协议书对原出版合同进行修改后,才能支付。

问题二:甲出版社关于印数稿酬的辩解能否成立?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