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乙是甲企业的采购人员,书面授权其代理权,以10~12元的单价与丙企业签订买卖合同。但乙在与丙企业谈判过程中,认为甲企业最高授权价格高于正常的市场价格,于是与丙协商后,于2011年6月1日,签订了单价为9元、合同标的额为90万元的买卖合同。最近三年,丙企业一直通过乙与甲企业签订买卖合同,但丙企业并不知道在该买卖合同中代理人乙已超越其代理权。
根据合同约定,甲企业在2011年10月2日~7日期间向丙企业提供全部货物,丙企业收到货物的7天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并于10月15日前向甲企业支付全部货款90万元。
2011年10月5日,甲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货物交给丙企业,丙企业于10月12日对货物进行检验时,发现部分货物质量有问题,但未通知甲企业。10月16日,甲企业要求丙企业支付90万元的货款,丙企业以部分货物质量有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据甲企业查证:丙企业拒绝付款的真正原因是丙企业已丧失支付能力。但企业享有戊企业的到期债权90万元。由于丙企业管理混乱,丙企业一直没有对戊企业主张其债权。
2011年11月15日,甲企业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丙企业对戊企业的到期债权100万元。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甲企业胜诉。裁定由戊企业向甲企业履行清偿义务,同时甲与丙、丙与戊的债权关系消灭。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丙企业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丙企业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案例中,丙企业未在该检验期间将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及时通知甲企业,视为符合约定,故丙企业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单项选择题 B1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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