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11年5月10日,甲国有企业被债权人申请破产,5月15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案件。9月1日,人民法院宣告甲企业破产,9月5日成立清算组。有关资料如下:
(1)2009年10月5日,甲企业向债权人乙银行借款400万元,期限为3年,以自己价值500万元的厂房作为抵押。2009年12月15日,该厂房被政府征用,获得补偿金额350万元。
(2)2009年11月15日,甲企业向债权人丙公司借款200万元,期限为1年。丁公司为一般保证人,保证期期间为1年。2010年12月15日,因甲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借款,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但尚未审结。
(3)2010年1月10日,戊公司向债权人庚银行借款200万元,期限为1年,甲企业为连带保证人。但债权人庚银行在得知甲企业破产后,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其债权。
根据上述内容,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如果债权人丙公司在得知甲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向一般保证人丁公司主张权利,丁公司能否行使先诉抗辩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如果债权人丙公司在得知甲被宣告破产后,向一般保证人丁公司主张权利,丁公司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根据担保法律制度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案例中,丁公司虽然属于一般保证人,但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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