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11年5月10日,甲国有企业被债权人申请破产,5月15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案件。9月1日,人民法院宣告甲企业破产,9月5日成立清算组。有关资料如下:
(1)2009年10月5日,甲企业向债权人乙银行借款400万元,期限为3年,以自己价值500万元的厂房作为抵押。2009年12月15日,该厂房被政府征用,获得补偿金额350万元。
(2)2009年11月15日,甲企业向债权人丙公司借款200万元,期限为1年。丁公司为一般保证人,保证期期间为1年。2010年12月15日,因甲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借款,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但尚未审结。
(3)2010年1月10日,戊公司向债权人庚银行借款200万元,期限为1年,甲企业为连带保证人。但债权人庚银行在得知甲企业破产后,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其债权。
根据上述内容,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如果债权人丙公司参加了破产程序,在财产分配中受偿50万元,破产程序于2011年5月30日结束,则债权人丙公司应在什么时间之前向丁公司提出150万元的清偿要求并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债权人丙公司应在2011年11月30日之前向丁公司提出50万元的清偿要求。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A1/A2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