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合伙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可以依照破产法的程序进行
B.破产程序中的裁定一律不得上诉
C.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胜任职务的,可以自行将其更换
D.只有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权人不得启动和解程序
参考答案:A,B,C
解析: 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破产申请管理人的任命
A项错误,合伙企业清算可以参照执行破产法的程序,但是合伙企业无重整程序。《企业破产法》第135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B项错误,《企业破产法》第12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C项错误,《企业破产法》第22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D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7条: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