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试回答: (1)该条中“入户抢劫”如何理解 (2)该条中“多次抢劫”的含义是什么 (3)某日凌晨,甲持仿真玩具枪乘坐出租车,并使用该枪对出租车司机乙以暴力相威胁,当场从乙身上劫取人民币500元。甲的行为是否符合本条第二项和第七项规定的情形请说明理由。 (4)接第(3)题,甲劫取乙的财物后,正好此时有一辆巡逻警车经过,甲怕乙报警,遂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乙捅死。甲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解析:(1)认定“入户抢劫”时,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是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行为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等,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2)本条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3)甲的行为不符合这两种情形。 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车、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本案中,甲是在小型出租车上实施抢劫,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戴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本案中,甲使用仿真的玩具枪进行抢劫,并不符合“枪支”的概念和范围,所以不属于持枪抢劫。 (4)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本案中,甲的抢劫行为已经完成,甲为了避免事情败露而将乙杀害,属于新的犯意和另一独立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为窃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在抢劫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则以抢劫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