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请运用民法的知识和理论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参考答案:
解析:(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了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原则、替代履行和诉讼时效。 (2)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经达成,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一方都不能以任何借口违反合同,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实际履行义务,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3)但是应当看到,“欠债还钱”的说法仅仅适用于金钱债务,或者适用于特定标的物灭失后的损害赔偿之债。对于非金钱债务则不适用。在非金钱债务中,欠债未必还钱,特别是将种类物作为债务履行标的的情况下,在标的物毁损、灭失后,可以以其他种类物替代履行。此外,对于非法的金钱债务,如赌博之债,或者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欠债也未必还钱。 (4)可见,民间将债务的履行一概认定为“欠债还钱”的说法不符合民法及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因此不完全正确。[评析] 考查要点是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原则、替代履行和诉讼时效制度。该题综合性较强,涉及到民法理论中的多个问题。考生在回答该辨析题时,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1)表态。(2)说出该说法的正确之处并简要加以阐述。(3)说出该说法的错误之处并简要加以阐述。(4)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