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3月在对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1)甲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4月1日发布公告,甲公司将于5月18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008年5月10日,持有甲公司3%股份的A企业向董事会提交了临时提案,董事会于5月15日通知了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在2008年5月18日召开的股东大会上,除通过了上述提案外,还根据控股股东B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加注册资本的提案,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持有甲公司股份6%的C企业将其2008年 2月1日买入的甲公司股票200万股,于2008年6月1日卖出,获得收益500万元。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存在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存在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指出C企业买卖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首先,A企业提交临时提案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在本题中,A企业提交临时提案的时间不足10日。其次,董事会将临时提案通知其他股东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本题中,甲公司董事会将临时提案通知其他股东的时间超过了2日。
(2)甲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增加泞册资本的决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山决议。
(3)C企业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卜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