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宏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系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出资300万元和200万元设立,贸易公司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甲公司尚有100万元出资因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未到期而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贸易公司在经营中因投资决策发生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8日受理了该破产申请后,指定了管理人全而接管贸易公司。经审理人民法院于204年2月10日依法宣告贸易公司破产。管理人对贸易公司的相关事项清理如下:

(1)2013年4月20日向A公司无偿赠与一批物资,价值30万元。管理人一直未行使破产撤销权撤销该行为,贸易公司的债权人张某(享有10万元无财产担保债权)发现后,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贸易公司的该行为,并要求将追回的财产归入到贸易公司的财产总额中,A公司得知后,认为张某本身只享有10万元债权,却要求行使30万元无偿转让财产的撤销权,因此不应退还财产。

(2)2013年1月24日向B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其借款利息截至2014年2月8日为8万元,其后截至2014年2月10日为8.02万元。

(3)C公司向D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贸易公司以其办公楼为C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C公司未能清偿D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经贸易公司、C公司和D银行协商,贸易公司用于抵押的办公楼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D银行,但尚有30万元的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4)张某于2013年8月11口得知贸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2013年8月15日从贸易公司购买一台设备,价值20万元,当时未支付货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张某欲以该债务抵销贸易企业之前曾欠其20万元有足额财产价值抵押担保的债权。

(5)E公司向管理人提出取回破产受理前出租给贸易公司的一台机器设备,经查,该机器设备已在破产受理前灭失,保险公司定损后应赔付100万元保险金,目前该保险金尚未支付。

(6)破产受理前贸易公司曾与F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F公司作为卖方向贸易公司交付一套机器设备,贸易公司支付完全部价款之前,F公司保留该套设备的所有权,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贸易公司已经支付80万元,而此时机器设备价值仅为30万元,管理人决定解除与F公司的合同。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贸易公司尚未缴纳的出资是否应补缴?并说明理由。

(2)贸易公司向A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是否可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3)债权人张某行使撤销权是否合法?A公司欲抗辩的理由是否正确?并分别说明理由。

(4)B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5)D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3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并说明理由。

(6)张某的抵销请求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7)E公司是否有权取回保险金?假设保险金已经支付给贸易公司,应如何处理。并分别说明理由。

(8)管理人决定解除与F公司的合同,双方的财产应如何返还?假设贸易公司仅支付10万元的价款,应如何处理?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

(1)贸易公司尚未缴纳的出资应补缴。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2)贸易公司向A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应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题贸易公司向A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因此,该行为是可以撤销的。(3)①债权人张某行使撤销权合法。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依据合同法行使撤销权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并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②A公司欲抗辩的理由不正确。根据规定,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尽管债权人张某的普通债权为10万元,但依然有权行使合同法中规定的撤销权要求A公司撤销无偿转让价值30万元财产的行为。(4)B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为108万元(100+8=108万元)。根据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此,B银行的贷款尽管没有到期,仍应视为到期,且其利息计算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即:8万元利息)。(5)D银行不能将尚未得到清偿的3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根据规定,如破产人(贸易公司)仪作为担保人为他人(C公司)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D银行)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贸易公司)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C公司)求偿。此时,别除权人(D银行)如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也不能转为对破产人(贸易公司)的破产债权,因两人之间只有担保关系,无基础债务关系。(6)张某的抵销请求是合法的。根据规定,债权人以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进行抵销的,不受破产法规定禁止抵销规定的限制,即,债权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债务人管理人以抵销存在企业破产法规定禁止抵销情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用以抵销的债权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本题中,虽然张某的抵销权属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禁止抵销情形,但是张某是以其享有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0万元抵销其欠贸易公司的20万元债务,是合法的。(7)①E公司有权主张取回100万元的保险金。根据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权利人有权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②假设该保险金已经支付给贸易公司,此时E公司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应作为普通债权清偿。根据规定,如果保险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此时权利人不能就保险金行使取回权,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8)①贸易公司返还给F公司机器设备,F公司返还给贸易公司10万元的价款。根据规定,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有权主张取回买卖标的物。出卖人取回买卖标的物的,买受人管理人有权主张出卖人返还已支付价款。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可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中优先予以抵扣。本题中,由于F公司的机器设备仅价值30万元,因此其实际损失为70万元,已经收到价款80万元,因此可以将扣除损失后的余款10万元返还给贸易公司。②假设贸易公司仅支付10万元的价款,贸易公司返还给F公司机器设备,F公司应不予返还贸易公司之前支付的10万元价款,F公司并就剩余60万元作为共益债务在贸易公司破产程序中得到清偿。根据规定,对买受人(贸易公司)已支付价款(10万元)不足以弥补出卖人(F公司)标的物价值减损形成的债权(共70万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填空题
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