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吴某与谢某合伙盗窃了双峰骆驼后进行销赃,将该双峰骆驼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胡某,胡某不知该骆驼为赃物,又以9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许某。后公安机关破获了吴某与谢某的盗窃案件,将该骆驼作为赃物追缴后退还给了失主。许某以此为由从胡某处要回了9000元价款。胡某要求吴、谢二人返还8000元款项不得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问题:(1)吴某、谢某与胡某的买卖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2)胡某可否以善意取得为由主张取得该骆驼的所有权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答案及解析](1) 无效。因为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依照《民法通则》第55条、58条的规定,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该民事行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本案中,吴、谢二人为盗赃人,标的物双峰骆驼为赃物,胡某虽为善意第三人,但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吴、谢与胡某之间的买卖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2) 不能。因为标的物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善意取得是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不以双方之间的民事行为有效为前提,但要符合其构成要件:①标的物为动产或不动产,但法律禁止流通的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盗窃物通说认为属于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适用善意取得。②让与人为无权处分财产的占有人。③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取得财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④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本案中,虽然胡某取得该双峰骆驼时为善意,且基于交易行为支付了对价,但因标的物为赃物而不适用善意取得,因此,胡某无法依善意取得而取得该骆驼的所有权。(3) 吴、谢二人应将所得价款返还给胡某。依照《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本案中,吴、谢与胡某之间的买卖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故吴、谢应将所得价款返还给胡某。[考点](1) 无效民事行为(2) 善意取得(3) 无效民事行为的效果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