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公民刘涛、张直为同一居民楼邻居,刘涛住楼上,张直住楼下,现因刘涛希望卖出其房,张直找刘涛协商,并签订书面合同,张直以80万元价钱购买刘涛的房产。次日,刘涛的姐姐刘琳来看望刘涛,并提出愿出资90万元买刘涛的房产,刘涛又与刘琳订立书面合同,并于当天到房管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请问: (1)刘涛与张直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张直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 (2)刘涛与刘琳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刘琳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 (3)如果刘琳明知刘涛与张直有合同在先,仍订立合同并出资购买刘涛的房产,刘琳是否能取得该房所有权 (4)如果刘琳住人该房后,张直每晚卡拉OK直至深夜,这种行为是否侵犯刘琳的合法权益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答案及解析](1)刘涛与张直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并具有相应行为.能力,且无违法情形,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未办理相应过户登记手续,张直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参见《合同法》第9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此,合同已经成立。但是根据《物权法》第9条,未办理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 (2)合同已经成立。道理同上。但因刘涛与刘琳已办理相应产权过户登记,所有权由刘涛移转到刘琳。 (3)刘琳即使明知刘涛与张直有合同在先,但房屋所有权仍在刘涛,刘琳同刘涛签订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并不违法,刘琳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参见《合同法》第132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依照前面的分析,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合法转移,出卖人仍保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因而后一合同有效成立,经过登记手续后,所有权转移。 (4)张直的行为违反了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是侵犯刘琳相邻权的行为。参见《民法通则》第 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考点]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登记及其法律效果;房屋所有权;相邻关系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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