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某甲与乙饭店签订合作开办饭店协议一份。同年3月,乙饭店开业后,未悬挂店名,但在该店上方悬挂"天津狗不理"包子,聘请某甲之徒弟某丙为厨师。该店自2002年3月起经营包子。1991年12月,多年经营狗不理包子的丁公司取得天津狗不理牌商标注册证。当其发现乙饭店及甲、丙的行为后,即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______。
A.丁公司的商标虽已注册登记,但其有效期10年已满,不再享有商标专用权
B.丁公司的注册商标有效期虽已届满,但仍应认为有效
C.甲与乙行为构成侵权,但丙不侵权
D.甲、乙、丙的行为都构成侵权
参考答案:B,D
解析:根据《商标法》38条规定,商标有效期到期前 6个月没有向商标局中请续展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在此期间商标专用权仍然有效,所以本案中虽然"狗不理"商标已经到期,但没有过宽展期,所以其商标仍然受商标法的保护;甲、乙合作开饭店,挂了容易使人误认为是"天津狗不理"的招牌,所以甲、乙和丙都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