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简答题

计算题:

某白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00万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50万元、包装物租金20万元。

(2)提供l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000公斤,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1万元,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3)委托加工收回后将其中900公斤散装药酒继续加工成瓶装药酒1800瓶,以每瓶不含税售价l00元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完毕。将剩余100公斤散装药酒作为福利分给职工,同类药酒的不含税销售价为每公斤150元。

(说明: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l0%,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本月甲企业向专卖店销售白酒应缴纳消费税。

(2)计算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3)计算本月甲企业销售瓶装药酒应缴纳消费税。

(4)计算本月甲企业分给职工散装药酒应缴纳消费税。

答案

参考答案:

(1)计算本月甲企业向专卖店销售白酒应缴纳消费税=(200+50+20)÷1.17×20%+20×2000×0.5÷10000=48.15(万元)

(2)计算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10+1)÷(1-10%)×10%=1.22(万元)

(3)计算本月甲企业销售瓶装药酒应缴纳消费税=1800×100÷10000×10%=1.8(万元)

(4)甲企业分给职工散装药酒不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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