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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会流动的影响有?

答案

参考答案:

积极影响:

(1)社会流动有利于城市经济发展,为城市经济发展提供了不可缺少的劳动力资源;

(2)城市里商业,技术人员等的流动,调节了城市劳动力的结构,有利于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3)有利于打破社会阶层之间的壁垒,是各个社会阶层的人员处于不断的更新之中,缓和社会地位差别造成的冲突,释放由社会不公平形成的社会张力;

(4)社会流动特别是向上层社会流动机会的增加,有利于培养个人积极向上的精神,具有化解社会紧张和社会冲突的重要作用;一个社会的社会流动程度越高,就越能为社会成员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希望,社会的阶层结构越具有弹性,社会集团性的冲突越不容易产生。

消极影响

(1)滋生了新的人口问题;

(2)加重了城市的负担;

(3)增加了交通压力;

(4)流动人口构成复杂,给城市治安管理带来压力;

(5)给城市管理带来一系列难题。

此外,城市流动人口还对城市人口结构,产业结构,家庭婚姻关系等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

问答题

案情:2004年4月,北京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经理黄某与本单位副经理李某、销售科长郭某一起,将13万余元货款投入他们在深圳开办的一家美食城,该美食城因为经营管理不善亏损,货款无法收回。另外,李某在担任北京某汽车有限公司经销部副部长期间,从某公司收货款20万元,并提走2辆高级轿车。后李某将该公司欠该汽车公司的货款冲减了32万余元,从而将这20万元货款非法占有。
2006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李某、郭某涉嫌挪用公款贪污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构成挪用资金罪;对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非法占有该汽车公司20万元货款的行为,认定不构成贪污罪。后以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2007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均系某汽车集团(国有企业)委派的干部,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3万余元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李某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于是撤销一审判决,分别改判黄某、李某、郭某有期徒刑3年、13年、1年。
问题:
1.一审法院能否改变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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