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在某市吉庆三路合建了一栋10层的写字楼,双方签订了如下协议:“该写字楼属于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但以甲的名义办理登记,第1—5层由甲使用,第6~10层由乙使用。任何一方不得将该楼抵押,否则该楼全部权益即转归另一方所有。”该楼前面有一学校丁,为提升写字楼价值,甲、乙公司与丁学校达成如下协议:丁在10年内不得在学校内兴建10层以上的建筑,甲、乙公司一次性支付100万作为补偿。协议签订后,双方到登记部门办理了地役权登记手续(以甲公司的名义)。后甲、乙公司分别将该写字楼租给5家公司作为办公场所,并签订了5年的租赁合同。两年后,甲公司因资金困难,向丙银行贷款3000万元,甲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以该写字楼作为抵押物,甲丙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随后不久甲公司又与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将该房屋卖给何某(何某不知道甲乙公司之间的约定),随后,何某领取了该房的产权证。何某准备将此楼房作为开办宾馆之用,要求5家公司一个月之内搬离。乙公司得知该情况后,将甲公司诉至法院。不久,甲到期无力偿还银行借款本息,丙要求对该写字楼行使抵押权,但遭到何某的拒绝。而此时,丁学校招生规模持续扩大,为改善教学条件,丁学校拟在校内建造一座15层的高楼。
[问题]
1.丙对该写字楼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
2.乙是否已经取得该楼的所有权为什么
3.本案中谁是地役权人为什么
4.甲公司转让该写字楼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5.假如甲公司与何某的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何某能否取得该楼的所有权为什么
6.何某能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为什么
7.何某是否有权禁止丁在校内建造一座15层的高楼
参考答案:1.丙对该写字楼享有抵押权,该楼虽属于甲乙共有,但是是以甲的名义办理登记的,丙银行因信赖其为甲公司所有而与甲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后,丙即取得该楼的抵押权。
2.乙并未取得该楼的所有权,甲乙之间的协议属于其内部协议,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乙不能因双方的内部协议而取得该楼的所有权,但可以请求甲赔偿其损失。
3.本案中,地役权人为甲公司,因为地役权登记是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丁学校办理的,
4.甲公司转让该写字楼的行为须经丙银行同意或何某代为清偿贷款后才有效。《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5.何某能取得该楼的所有权,该楼以甲公司名义登记,甲公司即有权处分该楼,何某不知道甲乙之间的约定,信赖其为甲公司所有,甲公司与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楼卖给何某后,何某即善意取得该楼的所有权。
6.何某无权解除租赁合同,《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7.有权,地役权在起作用。因为办理了地役权登记手续。何某继承了甲公司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