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后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争议发生后双方用传真的方式进行交涉,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后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公司应诉答辩。在审理过程中乙公司又撤诉。后双方又进行了磋商,订立了新的仲裁条款。双方约定对货物质量发生的争议,应交由天津市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据此申请仲裁,请求乙公司赔偿由于货物不合格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并且要求解除合同中尚未履行的部分。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件。经过审理做出裁决,认定货物不合格,乙公司应当赔偿甲公司的损失,同时裁决解除合同,双方都不再履行。裁决做出后,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而乙公司则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问题]
1.乙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撤诉后,甲公司能否依据双方在传真中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是否超出仲裁条款约定的范围
3.乙公司可以以何种理由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栽决
4.在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而乙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甲乙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撤诉后,甲公司不能依据双方在传真中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甲公司和乙公司在争议发生后在传真中达成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协议的有效形式。应当认为此时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但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说明其改变了原有的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意思表示。此时甲公司可以拒绝应诉,但甲公司应诉且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说明甲公司也同样改变了原有的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选择。双方以自己的行为默示地形成了一个新的合意从而使原有的仲裁协议失去了效力。因此,在乙公司起诉后双方之间的协议不再存在,即使乙公司从人民法院撤诉后,甲公司依然不能依据双方在传真中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超出了仲裁条款约定的范围。本案中双方在仲裁条款中约定仲裁事项限于对货物质量发生争议。甲公司据此申请仲裁,则仲裁裁决的范围不应超出对货物质量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认定货物不合格,乙公司应当赔偿甲公司的损失同时裁决解除合同,双方不再履行。其内容显然已经超出由于货物质量而产生的纠纷。
3.乙公司可以以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超出了仲裁条款约定的范围为理由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由于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超出了仲裁条款约定的范围,乙公司根据上述条款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4.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而乙公司则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参见《仲裁法》第61条第1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