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发现推摩托车的乙形迹可疑,怀疑摩托车是乙盗窃得来的赃物。当乙发动摩托车想骑走时,甲走过去装着认识这辆车的样子,对乙说:“你要到哪里去”乙见状,以为甲是摩托车的主人,弃车而逃。后甲见四周无人,想将摩托车骑回家据为已有。刚骑一会儿,被前来查寻的失主抓获归案。
[问] 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

答案

参考答案:这是一起看似案情简单却存在严重定性争议的真实案例,人民法院曾约请陈兴良教授等学者就此案例进行解析,北京大学法学院2004年研究生入学考试也考核了这道案例。
讨论中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盗窃说,认为甲是在摩托车主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秘密窃取他人的摩托车,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论处。二是诈骗说,认为甲假冒摩托车的主人,使乙产生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摩托车,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论处。三是无罪说,认为甲的行为并不符合盗窃罪、诈骗罪或者其他犯罪的构成条件,应以无罪论处。此外,也有人主张,对甲的行为应以侵占罪论处。
本人认为,对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以不当得利论处。
首先,甲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窃取的手段排除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和支配,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前提必须是财物被他人所占有和支配。如果财物虽然属于他人所有,但不在他人的占有和支配之下,而是处于无人占有和支配的状态,行为人将处于此种状态的财物据为己有的,则不能认定为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本案中,甲发现乙形迹可疑,怀疑摩托车是乙盗窃得来的赃物,上前盘问乙,乙做贼心虚,认为甲是摩托车主人弃车而逃,致使摩托车处于无人支配和控制的状态。没有证据显示甲盘问乙时即有非法占有摩托车的意图,甲只是在乙弃车而逃后,见四周无人,才产生据为已有的意图,而此时摩托车已经处于无人占有和支配的状态。因此,甲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窃取他人财物、排除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和支配这一基本构成要素。
甲的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罪。构成诈骗罪,同样是行为人在非法占有他人占有和支配的财物的目的的支配下,通过捏造事实、掩盖真相等方法,驱使被害人自愿改变占有和支配关系,自动交付财物。骗取的财物可以是他人合法占有和支配的财物,也可以是他人非法占有和支配的财物。因此,如果甲处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冒充摩托车的主人欺骗乙,使乙弃车而逃,然后将摩托车据为已有的,可以认定其构成诈骗罪。但是,本案中,甲在装着认识摩托车的样子上前盘问乙时,并没有证据显示其有冒充摩托车主人骗取摩托车的意思,甲非法占有摩托车的故意只是在乙弃车而逃,摩托车处于实际无人占有和支配状态后才产生的,因而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甲的行为也不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返还或者拒不交出,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摩托车不是甲受委托保管的财物,也不是什么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不符合侵占罪的对象条件。
既然甲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或侵占罪,本人主张对其就不应当作犯罪处理。甲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不当得利行为。所谓不当得利,是指一方非因自己的违法行为但又没有合法依据,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并使自己获利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摩托车处于无人占有和支配的状态虽然由于甲的盘问所致,但甲盘问时并非出于非法占有摩托车的目的,甲将因其无犯罪意图的盘问行为而导致处于无人占有和支配状态的摩托车骑回家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予以返还即可。由本案例的解析,提醒大家注意在分析刑法案例时应当确立刑法谦抑观念和罪刑法定观念,摒弃有罪推定意识。本案讨论过程中,之所以出现各种有罪认定的结论,除了论者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外,恐怕与论者潜意识中的刑法泛化和有罪推定意识不无关系。其实,从刑法谦抑的立场出发,对于本案这样一种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的刑法边缘行为,也不宜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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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京华百货公司兼营批发、零售、服务等业务,按照楼层分设家电组、黄金珠宝组、服装组、化妆护肤组、图书音像组,在财务部分账核算,统一纳税。另将顶层承包给SSY饮食公司经营饮食大世界,饮食收入由SSY公司掌握,百货公司每月收取SSY承包费30000元。2009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家电组采用交款提货方式零售彩电,取得现金收入80000元;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电冰箱,实际收到零售金额40000元(已扣除了2000元旧冰箱折价款);当月从厂家进货家电,增值税发票注明增值税15300元,其中10%奖励给本企业先进员工;当期修理小家电修理费收取现金27846元。
(2)黄金珠宝组当月零售翡翠手镯,零售金额55000元;零售包金手镯,零售金额5000元;零售18K金镶宝石首饰,零售金额50000元;以旧换新销售24K足金首饰,实际收零售额70000元(已扣除了30000元的旧的金饰品的折价款),当月采购换金珠宝增值税发票注明增值税23800元。
(3)服装组代销服装厂服装,将向顾客收取现金150000元,平价与服装厂结款,按照零售额的25%向厂家收取代销手续费,另一次性收取服装厂20000元的与销售量无关的上架宣传费。
(4)化妆品组进口高档化妆品一批,货值500000元,支付采购中介佣金8000元、空运及保险费用13560元,化妆品关税率25%,入境后自口岸至厂区运费3000元,取得国际国运代理发票。批发和零售或妆品,不含税收入1000000元,支付批发货物的运费10000元和装卸费1000元,取得相关发票。
(5)图书音像组零售图书音像制品收入240000元,将市场零售价50000元的一批图书捐赠受灾地区,当月采购图书取得增值税发票,注明进项税11000元。
假定上述相关需要认证的发票均经过认证,要求按顺序计算解答:

化妆品组当期应纳的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为( )元。

A.10763.33

B.10832.32

C.10969.29

D.1108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