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题:
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经营期12年。1992年开始生产,当年亏损15万元;1993年获利10万元;1994年获利40万元,外商投资者将分得的税后利润16万元再投资于该企业;1995年亏损8万元;1996年获利60万元,外商投资者将分得的税后利润20万元与银行贷款100万元一并再投资开办了另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1997年获利50万元。
要求:
请分别计算该企业1992—1997年每年的应纳企业所得税和有关年度外商投资者的再投资退税额(假设地方所得税6年间均免征)。
参考答案:
(1)1992-1997年每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1992年亏损,不征企业所得税。(0.5分)
1993年的盈利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不征企业所得税。(0.5分)
1994年为获利年度,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待遇,免征企业所得税。(0.5分)
1995年仍免征企业所得税,亏损可下一年度弥补。(0.5分)
199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60-8)*30%/2=7.8(万元)(1分)
1997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0*30%/2=7.5(万元)(1分)
(2)外商投资者获得的再投资退税额;
1994年为免税期,再投资不退税。(0.5分)
1996年的再投资退税额=20/(1-30%/2)*30%/2*40%=1.41(万元)(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