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06年3月10日完成了一项发明,并开始制造相应的产品。2006年8月9日,甲公司就该发明提交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乙公司于2006年7月5日就其独立完成的同样发明创造提出了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7年5月10日,乙公司的申请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随后,乙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甲公司在答辩期内以其先完成该发明为由请求宣告乙公司的专利权无效,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在侵权诉讼中,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出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B.对甲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不予受理
C.甲公司的申请不具备新颖性
D.甲公司于2007年5月10日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该产品的,不构成对乙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参考答案:B,C,D
解析:[考点]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
[详解] 《专利法》第61条第2款:“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出具报告。选项A错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0条第1款、第22条、第23条、第26条第3款、第4款、第27条第2款、第33条或者本细则第20条第2款、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5条、第25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9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第1款:“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19条第1款或者本细则第65条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本题中,甲公司在答辩期以其先完成该发明为由请求宣告乙公司专利权无效,不是法定的无效宣告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选项B正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乙公司提出的专利申请在甲公司专利申请日之前,并且公开在甲公司专利申请之后,构成抵触申请,影响甲公司专利申请的新颖性。选项C正确。《专利法》第6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在乙公司获得专利权后,甲公司可以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该产品,不构成侵犯专利权。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