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程序中止后,下列哪些情形之一发生时,专利复审委员会恢复审查
A.中止请求人要求恢复审查
B.中止审查已满6个月,并且未收到中止请求人提出的附具专利权归属纠纷尚未审结证明的延长中止请求
C.保全期限届满,并且未收到人民法院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通知
D.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副本并且在必要时进行了专利权人变更
参考答案:C,D
解析:[考点] 无效宣告程序中止的恢复
[详解]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6条:“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恢复有关程序的手续。自请求中止之日起1年内,有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期满未请求延长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当事人请求中止的,并不因为中止请求人要求恢复即可恢复,必须要提供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选项A错误。选项B属于专利权属纠纷中止,中止审查期限应该已满1年,而不是“已满6个月”。选项B错误。此处注意:对于专利申请杈(或专利权)权属纠纷的当事人提出的中止请求,中止期限一般为1年;对于人民法院要求专利局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执行中止程序的,中止期限一般为6个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7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中止被保全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有关程序。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选项C正确。《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7.5.1权属纠纷的当事人提出的中止程序的结束:“……文件符合规定,但涉及权利人变更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通知取得权利一方的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并补办在中止程序中应办而未办的其他手续;取得权利一方的当事人办理有关手续后,审查员应当发出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通知双方当事人,恢复有关程序……”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