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以下有关无效宣告程序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无效宣告程序是在专利授权公告后启动的有双方当事人的程序

B.请求人应当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2款为理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C.在一般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

D.请求人依据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在规定期限之后提出新的无效宣告理由的,合议组对此无效宣告理由不予考虑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考点] 无效宣告程序请求
[详解] 因为专利权人可以对自己的专利提出部分无效,所以无效宣告程序并不全部都是有双方当事人参与。选项A错误。《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3.3无效宣告请求范围以及理由和证据: “……(2)无效宣告理由仅限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规定的理由,并且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的条、款、项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无效宣告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规定的理由的,不予受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规定了无效宣告理由,但是该条款本身并不能作为无效的理由。选项B错误。《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1审查范围:“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选项C正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2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2)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后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i)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ii)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的。”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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