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材料】某承包商(乙方)于某年8月6日与某业主(甲方)签订了一项建筑工程合同。在合同中规定,甲方于8月14日提供施工现场。工程开工日期为8月16日,双方商定与计划工期相比:工期每提前1天奖励3000元,每拖后1天罚款5000元。乙方按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和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如图1所示,并在征得甲方代表的批准后,如期开工。
该工程开工后,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因部分原有设施搬迁拖延,甲方于8月17日才提供全部场地,影响了工作A,B的正常作业时间,使该两项工作的作业时间均延长了2天,并使这两项工作分别窝工6个和8个工日;工作C未受到影响。
事件二:乙方与租赁商原约定工作D使用的某种机械应于8月27日进场,但因运输问题推迟到8月29日才进场,造成工作D实际作业时间增加1天,多用人工7个工日。
事件三:在工作E施工时,因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时间增加2天,多用人工14个工日,其他费用增加1.5万元。
事件四:在工作F施工时,因甲方供应的材料出现质量缺陷,乙方返工增加用工6个工日,其他费用1000元,并影响H工序作业时间延长1天,窝工4个工日。
假设工程所在地人工费标准为30元/工日,应由甲方给予补偿的窝工人工费补偿标准为18元/工日,施工管理费、利润等均不予补偿。则在该工程中,乙方可得到的合理的经济补偿有哪几项?经济补偿额为多少?
参考答案:
在该工程中,乙方可得到的合理的经济补偿如下。
(1)由事件一引起的经济补偿额:(6+8)×18=252元。
(2)由事件三引起的经济补偿额:14×30+15000=15420元。
(3)由事件四引起的经济补偿额:30×6+1000+18×4=1252元。
乙方可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额为:252+15420+1252=169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