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宪法和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论述责任自负原则及其例外。
参考答案:
解析:(1)责任自负原则作为归责原则之一,是指:①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②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③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在以身份关系为特征的古代社会,每个人都因其身份而与家庭、家族和社会密切相连,所以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盛行株连制,往往一人犯法,祸及家庭、家族;甚至朋友、邻居、同事、部下。责任自负原则是现代法的一般原则。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法律秩序特别是财产保护上的需要,也产生责任转承问题,比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上级对下级承担替代责任等。 (2)责任自负原则是宪法中的法治原则在法律责任的归结和追究方面的反映。法治原则要求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反映到归责原则上就是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任何人触犯法律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另外宪法上的权利保障原则也要求为保障他人顺利行使权利,就必须对自己的行为界限负责,造成违法后果者必须承担责任。当然这种平等只是原则,为了真正的公平,就需要对特殊人,特殊秩序加以特殊保护。这便有了责任转移问题,即违法行为与责任承担的不一致情况:承担责任者不一定是违法者,违法者不二定承担法律责任。 (3)我国古代法律规定有:族诛之刑,连坐法,牵连犯罪,子代父而受刑,一人犯罪数人受牵连等;这说明我国古代法律责任自负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例外,而以牵连责任作为原则。清末沈家本修法第一次确立责任自负原则,是一个重大进步,对以后立法上责任认定有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