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和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唐律疏议·斗讼律》:“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诸过失杀伤人者,各以其状,以赎论(渭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致;共举重物,力所不致;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至杀伤之属,皆是)。” 问题: (1)这段文字反映了唐律的什么原则其历史渊源是什么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3)这段文字反映了当时刑律发展到什么程度 (4)这段文字说明了什么问题
参考答案:
解析:[答案] (1)这段文字通过对“七杀”情形的描述,揭示了唐律区分故意和过失的刑法原则。“过失杀”属于“七杀”之一,所谓“七杀”,是唐律以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为根据,将杀人罪分为谋杀、劫杀。故杀。斗杀、戏杀,误杀和过失杀七种杀人的行为。“七杀”最早源于《晋律》,而区分故意和过失原则源于西周,在唐朝得以成熟。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属斗殴杀人的,处绞刑。凡是用兵刃以及故意杀人的,处斩刑。各类过失杀人、伤人的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及具体情况,允许以铜赎罪(即耳目所不能顾及的,思虑考虑不到造成伤害的,共同举重物而力量不够造成伤害的;履高失足或者击打禽兽导致的死伤等,都属于过失杀)。 (3)唐律在量刑的规定上注意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一般是故意犯罪处刑从重,过失犯罪处刑从轻。这表明唐律已经注意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动机对量刑产生的影响,这体现了唐朝对刑法原则的重大发展。同时,唐朝对于过失犯罪的情形也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即对其杀伤人的行为结果没有预见,原无杀伤人的动机和目的,而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的(所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致等),表明行为人没有犯罪的故意,因此应当减免刑罚,并允许以铜赎罪。这表明,唐律区分了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情形,并按照情形予以处断,进一步体现了唐律对行为人过失状态下犯罪情形的高度认识。 (4)唐律区分故意和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并规定了恰当的量刑标准,体现了唐律结构严谨、立法技术高超的特点。[评析] 考查要点是唐律关于区分故意和过失原则以及“七杀”罪的规定。唐律对“七杀”罪规定得卜分详细,充分说明了唐律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认识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