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刘某告知朋友赵某欲购买橡木沙发一套,赵某便于2006年3月从甲家具公司购买了沙发一组,刘某得知后非常高兴,感谢赵某并付款收下该套沙发。据甲公司开出的发票记载,该沙发为橡木沙发,但经友人告知,该沙发实为橡胶木,一字之差,价钱相差甚远。经鉴定,果然如此。刘某遂于2006年3月底要求甲家具公司退货赔款。双方协商了数次末果,到2006年9月仍然没有解决问题。10月,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刘某无奈于是向法院起诉。
问:
(1)如何认定赵某与甲家具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为什么
(2)在刘某于2006年3月底要求甲公司退货赔款时,如何认定该买卖合同的效力为什么
(3)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后,刘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赵某与甲家具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
本案中,刘某并没有授予赵某购买橡木沙发的代理权,而赵某却与甲家具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故该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
(2)在刘某于2006年3月底要求甲公司退货赔款时,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首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此时合同由效力未定状态转化为有效。
本案中,刘某感谢赵某并收下家具,实际上已经追认了赵某的无权代理行为,故该买卖合同对刘某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此时该买卖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本案中,甲家具公司出卖的沙发名为橡木,实为橡胶木,且以欺诈的手段出具橡木发票,是为隐匿真实事实的欺诈,构成欺诈行为。
(3)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后,刘某可以在知道欺诈事实之日起1年内向乙公司主张撤销该买卖合同;如果超过上述1年期限,刘某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合并发生债务转移的,由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
本案中,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故甲公司与刘某签订的买卖沙发的合同应依法由乙公司承受。
其次,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主张合同撤销权,超过该期限的,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刘某应白知道或应当知道橡木沙发为橡胶木沙发之日起1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如果超过该期限,该买卖沙发合同则成为一直有效的合同,此时,刘某只能以乙公司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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