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诚铸汽车贸易公司与海日公司订立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约定:诚铸汽车贸易公司于2007年1月向海日公司交付新汽车一辆,价款30万元,并约定由海日公司向诚铸公司付30%的定金。合同订立10天内,海日公司依约向诚铸汽车贸易公司付定金90000元,余款提货时付清。2007年1月海日公司付款提货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辆系旧车翻新,主要部件经常发生故障,便向诚铸汽车贸易公司提出异议,并于2月提出退货。诚铸汽车贸易公司拒不同意,双方协商不下,海日公司向法院起诉,认为诚铸汽车贸易公司有欺诈行为,请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并判令诚铸汽车贸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经查:该车确系旧车翻新,但经维修尚可使用。
问题:
(1)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还是可撤销合同为什么
(2)海日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当此案依法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