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8年6月12日上午11点左右,××省某县某中学七(二)班的地理课上,学生杨某和同座陈某发生争打。授课老师杨某没有及时制止,在同学把他们分开后不久,其中一人杨某口吐白沫,被同学送往医院,不治身亡,死者年龄仅14岁。教师杨某没有参加救人,继续上课直至下课,杨某因此被人冠以“杨不管”的称呼。事情发生后,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学校、教师杨某和当事人杨某家长达成了赔偿20.5万元的协议,教师杨某承担10万元的赔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谁应对学生杨某的死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致害学生陈某的监控护人、学校及相关的教育行政部门应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打架学生陈某是致害人,但陈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陈某的监护人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属于事业法人单位,应对其管理的教师的职务行为(包括错误的职务行为)以及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薄弱,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安全督导不力,故学校及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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