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8年6月12日上午11点左右,××省某县某中学七(二)班的地理课上,学生杨某和同座陈某发生争打。授课老师杨某没有及时制止,在同学把他们分开后不久,其中一人杨某口吐白沫,被同学送往医院,不治身亡,死者年龄仅14岁。教师杨某没有参加救人,继续上课直至下课,杨某因此被人冠以“杨不管”的称呼。事情发生后,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学校、教师杨某和当事人杨某家长达成了赔偿20.5万元的协议,教师杨某承担10万元的赔偿。

教师杨某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教师杨某不应直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应承担行政处分。首先,本案中,教师杨某的行为属于教师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学校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杨某追偿。其次,依据《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的义务。教师杨某未履行其教师义务,有明显的失职行为,故应承担行政处分。

选择题
问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