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1)甲公司2010年11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产品,销售价格2000万元(不含增值税),销售成本1600万元,货款约定于当年12月31日收取。
(2)甲公司2010年12月25日接到乙公司通知,乙公司在验收物资时,发现该批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甲公司希望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并与乙公司协商解决办法。
(3)甲公司2010年12月31日,尚未收到该货款,甲公司在编制2010年度资产负债表时,将该应收账款2340万元(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应收账款”项目内,甲公司按应收账款年末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
(4)2011年2月8日双方协商未成,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通知,该批产品已经全部退回。甲公司于2011年2月10日收到退回的产品,并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红色发票。
(5)已知:2010年财务报告于2011年3月31日批准报出,所得税汇算清缴日为4月30日;甲公司已经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可以在税前扣除,除应收乙公司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甲公司所得税采用债务法核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在退货发生前,甲公司已计算2010年的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要求:做出甲公司于2011年2月1日收到退货时的账务处理,并说明对2010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调整数。(不考虑现金流量表,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参考答案:
(1)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
贷:应收账款2340
(2)调整坏账准备余额
借:坏账准备117(2340×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17
(3)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16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600
(4)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2000-1600)×25%]
(5)调整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9.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29.25[(2340×5%)×25%]
(6)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12.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12.25(2000-1600-117-100+29.25)
(7)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21.23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1.23
(8)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①资产负债表项目的调整
调减应收账款2223万元;调增库存商品1600万元;调减递延所得税资产29.25万元;调减应交税费440万元(其中:调减应交所得税100万元,调减应交增值税340万元);调减盈余公积21.23万元;调减未分配利润191.02万元。
②利润及利润分配表项目的调整
调减营业收入2000万元;调减营业成本1600万元;调减资产减值损失117万元;调减所得税费用70.75万元(100-29.25);调减净利润212.25万元。
③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的调整
调减净利润212.25万元;提取盈余公积项目中:盈余公积一栏调减21.23万元,未分配利润一栏调增21.23万元。